广州:单位施工前未查地下管线档案致事故要赔偿

2013年02月20日14:55  金羊网-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林,通讯员李妍、成乡伟报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昨日,广州召开了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新增了不查询地下管线档案导致施工事故的罚则。此外,与1996年颁布的《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穗府〔1996〕87号)相比,办法名称从“城市”变成了“城乡”;办法范围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城与乡。

  施工先查地下管线档案

  新增不查询地下管线档案导致施工事故的罚则,是本次《办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市规划局相关人士表示,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136号令)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避免因地下情况不明盲目施工,造成地下管线受损事故的发生,《办法》第十、十一、十二、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规划报建前应当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当竣工测绘,并将竣工档案报送城建档案馆。否则将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捐赠历史档案可获奖励

  市规划局副局长郭昊羽介绍说,城建档案馆现馆藏档案100多万卷,每年新增近7万卷,以2012年为例,利用城建档案约13270卷,7327多人次。《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建档案馆可以通过社会征集丰富馆藏,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捐赠、寄存与城建有关的资料,经鉴定具有历史收藏价值的,按规定给予捐赠人奖励。

(原标题:施工前不查地下管线档案 导致事故最高赔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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